结婚登记证~~~~~~~~~~~~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
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结婚证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由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
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
婚姻登记专用钢印。若结婚证丢失了可以民政局申请补办。概念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结婚证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2
领取条件领取结婚证的法定条件:双方自愿、均无配偶,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双方非直系血亲、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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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变迁
中国自2004年1月1日起将启用新式婚姻登记证。新式结婚证、
离婚证封面均为枣红色。

60年代结婚证旧式婚姻登记证可继续使用至2004年6月30日,自2004年7月1日起,中国各
婚姻登记机关将不再使用旧证。早年间的婚书的质地有宣纸、硬本、绢面、毛边纸等,以手书居多,
1912年后改用油墨印刷,词藻华丽优美。
1949年以前,中国民间的婚嫁
习俗一般沿习旧制,
联姻的关键不是男女
当事人同意,而是遵从父母之命、
媒妁之言,因此,那时的婚书上介绍人、
主婚人、订婚人、
结婚人以及祖父母甚至曾祖父母的名字,都要写出来,有的还要写清楚订婚或举行婚礼时的饭庄,各种名称排了长长一串。如今,婚姻已由当事人自己做主,婚书也变成体积小巧的结婚证。

60年代结婚证中国建国后,婚书已变为体积小巧的结婚证。1950年的结婚证只有两个巴掌大的薄纸片,上面除结婚人的
姓名、年龄、
籍贯、
签名,以及证婚人的签名外,没有任何绚丽的图案。封面有这样一段话:我俩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精神,自愿结为夫妻,平等相待,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从1952年到七十年代末,结婚证上都印有充满浓郁的民族风格的图案,而在1952年至1959年的结婚证上,还有
和平鸽的图案。稻穗、棉花也是当时结婚证上的主角,这反映当时的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

1969年结婚证书五、六十年代的结婚证上都刻有一句简洁的口号。如在一张1954年的结婚证上,醒目地印着“自主自愿”4个粉红色的大字。六十年代初期的结婚证出现了
鸳鸯戏水、
并蒂莲、
梅花等传统
吉祥物,象征着人们期待社会稳定,风调雨顺。到了“文革”期间,一切东西都被披上了荒谬的政治色彩,结婚证当然也不例外。那时每张结婚证上都必有一段
毛主席语录:“我们都是来自五湖四海,为了一个共同的革命目标,走到一起来了……一切革命队伍的人都要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改革开放后,随着中国法制的逐步完善,结婚证不再是
夫妻两人压在箱底的婚姻纪念品,而是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文书。人们使用结婚证的次数日趋增多,于是结婚证也随之“返璞归真”,逐步取消了复杂的图案,并由奖状式变为
护照式,方便结婚人携带。以前社会上有一种倾向,认为结婚是喜事,就应红红火火的,结婚证要选大红色,而这种大红色的结婚证,信息化程度很低,不太适合现代社会的发展。
2004年启用的结婚证颜色和规格都做了改变,并增加了证书的高科技含量。结婚证书上的花为
牡丹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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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办理程序
70年代结婚证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的
规定,结婚证办理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一)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
户口证明、
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共同到一方
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二)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三)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与登记的,应当出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与登记的理由。
办理流程登记地点:男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携带证明:1、居民身份证;2、户口簿(或者集体
户籍证明);3、
婚姻状况证明;①固定工、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②待业、个体无业人员由居(村)委会出具③待业人员、个体户还应提供劳动手册(或执照)4、二寸彩照3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单人彩照3张,双方照片颜色统一,结婚登记处有宝利来
快照服务;5、再婚当事人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证明)离婚证书(或解决夫妻关系证明)(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注:持初级法院判决书的,还需带好初级法院判决生效的证明;6、因私出境人员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证明)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证明;7、因私出境回国定居者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证明)如无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可持经公证的本人在国外的未婚证明书。
婚前体检1、持上述证明,有所在区、县民政局开具婚前体检介绍信。2、携介绍信,到所在区、县的妇幼保健医院进行体检。3、经体检证明符合条件的,持体检合格证明回民政局登记注册。其它:需交纳结婚证
工本费、服务费。
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国人大2001年4月28日修正)二、《
婚姻登记条例》 (国务院令[2003]第387号)三、《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民政部2003年9月24日发布)
相关法律
证书第九条 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 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第十二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
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自愿的;(三)已有配偶的;(四)属于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第二十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5
政策依据
编辑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国人大2001年
4月28日修正);

上世纪50年代的结婚证二、《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87号);三、《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政部2003年
9月24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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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
编辑结婚登记条件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
离婚、
丧偶)。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需要提交的证件1、本人常住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
声明。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结婚登记程序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
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
指印。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时限与收费标准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7
涉外办理
编辑涉外结婚证办理程序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 国务院第387号令《婚姻登记条例》3、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二、申请条件1、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2、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3、双方自愿结婚;4、当事人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5、当事人一方为办理省份常住人口;6、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办理材料1、内地居民: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香港居民:(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2)香港居民身份证;(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当事人无配偶声明或者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下同)。3、澳门居民:(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2)澳门居民身份证;(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4、台湾居民:(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3)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5、出国人员、华侨:(1)本人的有效护照;(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6、外国人:(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除以上证件、证明材料外,当事人须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四、办理流程1、登记机关对婚姻当事人提交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查验;2、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3、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在监誓人面前完成;4、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5、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查验,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6、颁发结婚证。五、办理时限1、周一至周五登记。作息时间为:3月1日—9月底,上午8:30—11:30、下午2:00—6:00,其中7月15日—9月底间,下午3:00—6:00;10月1日—2月底,上午8:30—11:30,下午2:00—6:00。2、对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相关证件和证明齐全的,当场办理。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计价格[2001]523号收费标准: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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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损毁
编辑《结婚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办理《夫妻关系证明》。申请办理《夫妻关系证明》应提交

民国时期结婚证以下证件:1、男女双方的书面申请;2、双方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3、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4、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5、二人近期免冠半身合影照片(二寸)3张。婚姻登记机关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及有关证件之日起7日内审查核实并出具《夫妻关系证明》。《夫妻关系证明》与《结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9
补领手续
编辑2012年补领结婚证条件及手续补领结婚证的条件①本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③双方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④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被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结婚登记费:每对9元。
补领结婚证的手续当事人《结婚证》丢失或损坏的,可以持以下证件到原登记机关所在的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并填写申请书。须持证件: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2、结婚证丢失证明。(样式:我单位xxx与xx单位的xxx于xxxx年xx月xx日在x处登记结婚,至今仍是夫妻关系。因保管不善,将结婚证丢失,特此证明。)3、查档证明。(原登记机关或档案局出具)4、双方近期二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张。5、属结婚证撕毁,但能反映原貌的,可不出具查档证明。6、属《结婚证》内容有误的,须持原登记机关或派出所证明。
申请补领结婚证须写声明书1、本人申请补办结婚证的声明书
申请补领结婚登记证声明书(本人)本人申请补领__________(结婚证/离婚证),谨此声明:本人姓名:____________性别:___国籍: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民族:____职业:____________文化程度:_______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对方姓名:____________性别:_____国籍: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民族:____职业:____________文化程度:_______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委托他人申请补办结婚证的声明书
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委托)本人受____________委托,为其申请补领____________(结婚证/离婚证),谨此声明:姓名:____________性别:___国籍:____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年__月__日 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性别:___国籍:____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年__月__日 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