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  证书 第九条 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 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第十二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第二十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5政策依据编辑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国人大2001年 4月28日修正);
 上世纪50年代的结婚证 二、《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87号); 三、《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政部2003年 9月24日发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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