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尤其是在农村,而且彩礼关乎到面子问题,切不可出错,不过对于第一次结婚的新人来说在这方面可能还缺少经验,这不,小编特地盘点了一下,希望可以帮到各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这样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乡村普遍存在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妥协。
不过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法律上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而花的钱财! 2、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而花的钱财!或者两个人一同外出游玩男方自愿花的钱! 3、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4、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其实仔细想想,钱毕竟是身外之物,你们相爱才是关键!所以切不可因为彩礼的关系而影响到你们多年的感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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