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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啼声声急,扬鞭自奋蹄。日益复杂多样的婚姻家庭纠纷催生了《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在历经了数月的征求意见后,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解释(三)的内容关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其对处理当下百姓关心的婚姻家庭、子女抚养等纠纷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提倡、弘扬新的婚姻家庭风尚提供了宝贵的依据和借鉴。
孩子是不是亲生的 只有父母可以管!
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亲子关系确认的相关问题
解释(三)开篇第二条(略)即以两款规定了以往百姓讳莫如深而今屡见不鲜的亲子关系确认问题。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本条分别规定了两种情况下承担举证责任的责任主体;有权主张亲子关系存在与否的权利主体。
那么是不是任何人都有权就亲子关系的存在与否请求法院确认呢?
显然不是。
例如: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权利主体仅限于夫妻二人,其他任何人均无权主张。若夫妻一方因病不幸死亡,留有子女,且死者父母健在,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死者(被继承人)遗产分配上,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此时被继承人的父母提出被继承人的子女与被继承人无血缘关系,因其夫妻一方患生理疾病无生育能力,现有子女系收养抑或系被继承人的配偶红杏出墙与他人所生,因此请求确认被继承人与现有子女的亲子关系不存在,从而确定现有子女不享有继承权。被继承人父母的此项请求将得不到支持,因其不享有请求确认被继承人与现有子女亲子关系不存在的诉权。
由上例不难看出,亲子关系存在与否的确认不仅关系到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义务,夫妻双方忠诚义务的履行,还涉及到继承权等问题。尽管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全世界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DNA技术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但无论结果如何,至此境地,对任何一方无疑均是伤害,尤其是无辜的孩子,应指出法律永远都是一个底线,一般而言,在法律冰冷的底线上,还有无限可能的空间,应尽可能谋求均不受伤的结果,即便不能也要力争将伤害降到最低,亲子鉴定乃无奈之举,能不触碰则尽量远离,能不为之则尽量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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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主分享,支持一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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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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寂寞写在纸上,孤独印在墙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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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的分享真心不错,谢谢楼主的分享。谢谢。。。。
楼主总结的不错哦,辛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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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实用的分享,谢谢楼主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