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栏目法律解读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
郭万华、王秀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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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后一方所负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吗?
典型案例:我和丈夫已经分居一年,现在我正向法院起诉离婚。诉讼过程中,我丈夫提出在分居的一年里,他借了大量的债务,请问在分居期间他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答:双方分居后一方所负的债务不一定属于共同债务,具体来说要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夫妻一方不堪另一方的虐待、歧视,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一方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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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离婚,继父母要抚养继子女吗?
典型案例:我与妻子张某均是再婚,结婚时她带着8岁的女孩小丽。婚后两年我们常因琐事争吵,现在准备离婚。
张某称婚后由于我与小丽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故要求我一次性给付小丽3万元的抚养费。请问,张某的说法有道理吗?
答: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第39条第1款的规定,你与张某再婚后,即与张某的女儿小丽形成继父女关系,但你与小丽之间并无法定抚养义务。
所以,如果你与张某离婚后不想再继续抚养小丽,你可以拒绝对小丽继续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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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能擅自给孩子改姓吗?
典型案例:在孩子刚满一岁的时候,我就和前妻办理了离婚手续,孩子由前妻抚养。后来前妻再婚,我发现孩子改成了继父的姓。
请问在我不同意的情况下,前妻有权改变孩子的姓氏吗?
答: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因此,除非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或子女成年后自己决定姓氏,否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的做法都是不当的,如果引起纠纷,法院将责令其恢复孩子原来的姓氏。97
再婚夫妻离婚,继父母要抚养继子女吗?
典型案例:我与妻子张某均是再婚,结婚时她带着8岁的女孩小丽。婚后两年我们常因琐事争吵,现在准备离婚。
张某称婚后由于我与小丽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故要求我一次性给付小丽3万元的抚养费。请问,张某的说法有道理吗?
答: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第39条第1款的规定,你与张某再婚后,即与张某的女儿小丽形成继父女关系,但你与小丽之间并无法定抚养义务。
所以,如果你与张某离婚后不想再继续抚养小丽,你可以拒绝对小丽继续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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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能擅自给孩子改姓吗?
典型案例:在孩子刚满一岁的时候,我就和前妻办理了离婚手续,孩子由前妻抚养。后来前妻再婚,我发现孩子改成了继父的姓。
请问在我不同意的情况下,前妻有权改变孩子的姓氏吗?
答: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因此,除非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或子女成年后自己决定姓氏,否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的做法都是不当的,如果引起纠纷,法院将责令其恢复孩子原来的姓氏。99
孩子抚养权判给一方后还可以变更吗?
典型案例:我和前妻于2年前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前妻。但前妻换了现在的工作后就变得很忙,又经常出差,根本不能很好地照顾孩子,使得孩子现在面黄肌瘦,营养不良。
请问我能要回孩子的抚养权吗?
答: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提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因此,你可以先与前妻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话,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是否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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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是否还能签订婚前财产协议?
典型案例:我和丈夫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现在他又提出想签订一个婚前财产协议。请问婚后我们还能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吗?
答:《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据此,男女双方不仅可以在婚前对财产的归属达成协议,也可以在婚后对婚前财产的归属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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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请求子女抚养权的应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典型案例:由于身体原因,我再有孩子的可能性很小。
因此,我想以此为理由在离婚时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请问我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答:诉讼离婚时,当事人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请求子女抚养权的,应提供由医院出具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再生育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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