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857|回复: 10

婚前财产如何分割…~…~…~…

 
wang861207的头像

普通会员
UID:3753
积分:38030
发帖:5075
回帖:25182

微信扫一扫,分享好友圈

婚前财产如何分割…~…~…~…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12-06 14:32:02

一、一般的同居关系


1、双方不以夫妻名义——恋爱或者性伙伴关系。解除同居时,同居期间的财产,能证明为一方财产的,归该个人所有;不能证明为一方所有的,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这里的共有,根据《婚姻法》解释(一)为“共同共有”。根据《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双方没有约定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同居双方显然不具有家庭关系,该共有应当为“按份共有”,显然,《婚姻法》与《物权法》规定是相互矛盾的。


2、同居双方以夫妻名义。一是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这种同居解除时,因双方形成了事实婚姻,财产分割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二是没有形成事实婚姻,同居关系解除时,按照第1种情况处理。


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该情形明显与第一种不同。


1、当事人双方已登记结婚,该婚姻关系在没有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前还是有效的。


2、通过法定程序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关系,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并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此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当然地视为双方当事人共同所有。同居期间,一方的劳动收入以及因继承、遗赠、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均应归其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或者有共同购置的财产,应当按照民法通则中有关共有的一般规定处理。


如果婚姻关系宣告效或者被撤销,对于当事人双方的弱者是非常不利的。弱者大多数情况下为女方,如外来妹,有可能被扫地出门,分不到任何财产。即使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


米兰活动咨询

总评分: 积分 + 0

小叶子的头像

普通会员
UID:2707
积分:180

#1
发表于 2015-12-06 19:39:56

如果婚姻关系宣告效或者被撤销,对于当事人双方的弱者是非常不利的。弱者大多数情况下为女方,如外来妹,有可能被扫地出门,分不到任何财产。即使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

总评分: 积分 + 0

Niuniu_的头像

实名认证会员
UID:3736
积分:0

#2
发表于 2015-12-07 15:04:58

谢谢楼主的分享!!!!!!!!!!!!!!!!!!!!

总评分: 积分 + 0

crinoid的头像

实名认证会员
UID:2824
积分:40

#3
发表于 2015-12-08 22:15:01

感谢楼主分享                                      

总评分: 积分 + 0

User_00004167的头像

普通会员
UID:4167
积分:1023

#4
发表于 2016-02-22 11:01:25

楼主的分享真心不错,谢谢楼主的分享。谢谢。。。

总评分: 积分 + 0

微雨心然的头像

实名认证会员
UID:3824
积分:18

#5
发表于 2016-04-21 2:38:49

非常实用的分享,谢谢亲~~~      

总评分: 积分 + 0

愿风载尘的头像

普通会员
UID:5075
积分:0

#6
发表于 2016-04-21 2:39:22

非常实用的分享,谢谢亲~~~      

总评分: 积分 + 0

微雨心然的头像

实名认证会员
UID:3824
积分:18

#7
发表于 2016-06-15 9:41:58

很实用的分享,谢谢楼主啦~~~      

总评分: 积分 + 0

后羿射日的头像

普通会员
UID:5492
积分:2101

#8
发表于 2016-06-15 9:42:01

不错哦,谢谢                                                  

总评分: 积分 + 0

maomi的头像

实名认证会员
UID:4159
积分:699

#9
发表于 2016-06-15 9:42:09

不错哦,谢谢                                                  

总评分: 积分 + 0

倾雪清晨的头像

普通会员
UID:3228
积分:136

#10
发表于 2016-07-25 15:28:00

谢谢楼主的分享啦!                    

总评分: 积分 +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