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认证会员 UID:1153 积分:602 发帖:289 回帖:1839
2010年3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中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同时对产假待遇进行了强制性规定,该(草案)于2011年4月开始实施。 根据我国现阶段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强度、劳动时间、产检等事项都做出了相应规范。最新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中对以上条款进行了修正并延长了产假时间,同时对以前法规中不完善的条文进行了规范。 注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我国政府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而制定的法规。 世界各国保障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一览: 世界各国也都有类似的保障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但具体条款因国情和体质差异又各有不同,以产假为例,世界各国对产假的规定长短不一,丹麦、瑞典、挪威、斯洛文尼亚等国家的产假均有52周或更多,而埃塞俄比亚产假仅有45天,而我国则规定在98天。
总评分: 积分 + 0
普通会员 UID:5492 积分:2101
谢谢楼主分享。。。。。。。。。。。。。。。。。。。。。。。。。
普通会员 UID:4167 积分:1023
楼主写的真心不错,挺好的,收藏了,谢谢楼主。。。。谢谢。。。
楼主的分享真心不错,谢谢楼主的分享。谢谢。。。。
实名认证会员 UID:3824 积分:18
非常实用的分享,谢谢啦!
普通会员 UID:5075 积分:0
很实用的分享,谢谢楼主啦~~~
实名认证会员 UID:4661 积分:200
楼主的分享真心不错,谢谢楼主的分享。谢谢。。。
谢谢楼主的分享,很赞哦!
谢谢,辛苦啦